【案情简介】 案件名称:李某诈骗罪 主要案情:2022年某月,接群众报案,其接到陌生号码来电称自己是某某教育咨询机构,有门路可以将自己的建筑行业资质证书挂靠在有需求的公司,每年可以为自己获取数万元的酬劳。在进一步了解过程中,就有自称第三方公司联系了解自己资质证书相关情况,并表示可以挂靠,可以按年支付一定的挂靠费用给持证者。但是要求需要先办理人才入库证等其他资格证配合才能正常挂靠使用。当事人信以为真,就向所谓教育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交纳了相关手续费用,但是经过了一段时间,挂靠事宜却迟迟没有着落,联系工作人员也是一直在推诿,最后索性电话也很难联系都了,因朋友提醒发觉自己可能是遇到了诈骗,遂至公安机关报案,本案案发。 经依法查明,2022年数月期间,吴某某纠集李某某、慧某某、、李某1、高某某等人,先后成立辽宁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沈阳XXX劳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辽宁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在辽宁省沈阳市某某路XXX号等多处设立办公场所,雇佣于某某、梁某某、朱某某、、张某某负责行政事宜,雇佣李某、王某某、董某、张某1、欧阳某某、高某、曲某、田某某及朴某某、赵某某、李某2、国某某、程某某等多人为业务主管以及业务员,通过电话、微信等联系有建筑类证书的被害人,虚构有合作的第三方公司需要挂靠前述证件,许诺高额的兼职回报,之后又冒充第三方公司工作人员要求被害人办理人才入库证配合使用才能上岗,以及需要办理其他相关安全证书等为幌子进行收费,共计骗取60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近700万元。 经司法审计:2022年当事人李某作为辽宁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沈阳XXX劳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辽宁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期间,共计骗取人民币近130万元,涉案数额已达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控辩交锋】 (一)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1.辩护人接手案件时已经进入法院审判阶段,起诉书指控诈骗数额为150余万元,是否还有降低的可能性? 2.当事人已在检察院阶段签署量刑建议为五年有期徒刑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还有机会在法院阶段争取适用缓刑? (二)控方意见 诈骗罪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入职涉案相关公司后任业务员、业务主管一职,主要工作内容是联系有建筑行业相关资质证书的人,向其表示自己公司有合作的公司需要相关资质证书分挂靠,并许诺每年高额的挂靠证书资质回报,以此引诱相关被害人支付相关中介费用或者冒充第三方公司提出需要其他被害人还没有的证书一起挂靠,以此诱导相关被害人通过自己所在的公司考证、办证从中骗取服务费。当事人的行为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特征;客观上所在公司并没有真实的渠道可以与第三方公司挂靠证书并获取报酬,大多数业务员也没看到有客户能够成功挂靠的,故当事人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以诈骗罪对当事人定罪处罚。 经审计,当事人所管理的业务团队骗取被害人总计人民币150万余元,因其在业务团队任主管一职,故应当承担所在业务团队的150余万元的责任,应以诈骗罪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定罪处罚。 关于量刑,由于对当事人指控的诈骗犯罪数额为“特别巨大”,即使认定当事人在犯罪当中属次要、辅助地位的从犯,给予其减轻处罚,其量刑也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尚未介入时当事人签署了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为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辩护思路 按照本案当事人涉及的诈骗数额,即便犯罪地位为从犯,法定刑也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刑,且当事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后,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为五年有期徒刑;我们知道,签署认罪认罚后,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辩护人在介入此案时,案件已经进入法院阶段,能够考虑的辩护方案主要以量刑情节为主。因此,辩护人将罪轻辩护作为本案的主要辩护方向。 本案当中另一个关系到量刑的关键点就是“犯罪数额”的最终认定,当事人被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按照诈骗罪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当事人即使被认定为从犯,给与减轻处罚,当事人的刑期仍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若想争取缓刑,除了在诈骗数额上争取能够尽量降低外,就是在一审法院阶段增加从轻、减轻的情节,才能在法院审理阶段“打破“这个五年量刑建议的限制。因此,辩护人将犯罪数额作为本案须关注的要点之一。 (四)辩护过程 关于当事人犯罪数额的问题: 当事人的职务为业务主管,犯罪数额应当是团队业绩,自己做的业绩加上团队业务员的业绩,这个计算方式没有问题,但是辩护人查阅案件卷宗材料后了解到有部分客户付款是因为本身向在建筑行业进一步学习进步取得更多的资质证书,并不是为了可以通过挂靠资质证书,而此部分客户,当事人及其所在团队业务人员并未使用冒充第三方公司工作人员的手段,客户仍对相关服务支付了费用,虽然费用略高于市场价格,辩护人认为不应当将此部分的业绩认定为犯罪数额;同时,辩护人发现当事人管理的团队业务员当中,存在有从其他解散小组转过来的业务员,且其中不乏比当事人资历更老的业务人员,在计算业绩时,其中部分业绩将之前小组的也算进了当事人管理小组当中。此部分也应当从其小组的业绩当中去除,并不予计算为犯罪数额。 另外,辩护人在法院开庭后,案件宣判前,通过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列明了能够退赔的具体数额以及这些数额的来源,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详细的书面说明,以此为基础,跟法院进行了多次沟通,以争取当事人的量刑能够作出进一步从轻的调整。 【承办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认可了辩护人关于数额的部分辩护意见,将当事人的诈骗犯罪数额认定为接近130万元;同时,经历了接近10个月的等待。法院同意了辩护人提出的退赔方案,在当事人以及其家属的一起努力下,如约将退赔款打入法院指定的转款账户后,法院调整了公诉机关提出的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该案光法院阶段就历时约一年二个月,辩护人圆满完成当事人及家属的委托,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案心得】 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大大提高了人们生活、工作的便利性,同时也充斥着各种非法活动,甚至是犯罪活动,严肃法制净化网络空间近年来也被视为各地司法建设的重要项目,电信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呈现高速增长的趋势。 为此类犯罪进行辩护,律师除了要具备处理普通刑事案件的基础辩护技能以外,还需要了解专业技能培训领域方面一定的基础知识,只有更清晰地了解犯罪活动中的各个环节,才能既公平公正地让犯罪活动得到应有的惩戒,又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大互联网从业人士应意识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律师虽然需要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仍然希望广大互联网从业人士积极学习法律法规知识,自律慎独不可随意利用网络手段行非法之事。 附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