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也许可以用不同的例子(其中有我们已讨论过的例子)来解释非理想理论的几个方面。一种情况涉及不够广泛的自由。由于那里没有不平等,而是所有人都拥有一种狭隘而非广泛的自由,这个问题就能够从代表的平等公民的观点来评价。在应用正义原则时诉诸这个代表人的利益就是诉诸共同利益的原则(我把共同利益看成是某些在适当的意义上有利于每一个人的一般条件)。前述的几个例子涉及不广泛的自由:如以与公共秩序相一致的方式来调节良心和理想的自由,对多数裁决规则范围的限制也属于这种情况(见第34、第37节)。这些约束来自永久性的人类生活条件,因此这些情况属于非理想理论中那个用来处理自然限制的部分。由于约束不宽容者的自由和限制竞争团体的暴力这两种情况牵涉到不正义,所以它们隶属于非理想理论中的部分服从理论。不过,在这四种情况中,论据都是从代表的公民的观点来展开的。根据词典式次序的观念,对自由范围的限制是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它所产生的是一种较少但仍然是平等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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