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结果实际在预料之中。只有在持续、稳定的教育中,孩子才有良好的机会获得关于道德的“理念”,同时孩子也才会认识到没有任何理由或规则允许他不去按道德的观念行事。通过这一事例,我们还可以窥见某种生活的逻辑在思维逻辑中的反映,即论证伦理原则的公平性这一逻辑要求,就是道德“学习者”对一种公正和持续稳定的行为模式的需要之反映。
(丙)伦理中的自我控制
至此我尚未明确地提到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它的作用性质不仅决定了道德推理的逻辑,而且也决定了我们倾向于认可当前通行的原则和其他人情感的态度。
除非有充足的理由使我们确信,用一种新的原则取代现有原则后,能够减少不幸和烦恼,这时,我们才会“有义务地”去接受新的原则;同样,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我们才会认为无视别人的情感是正当的。人们可能会对我的这些观点提出非议,认为:“这种顾及他人的考虑并不是一种美德。”此话不错,但你所说的“美德”是指美德的本质,而不是指某一种美德。在此,我们可以引用德谟克利特(与苏格拉底同时代的一个前柏拉图的素朴的自然哲学家)的话来说明这个问题,德谟克利特说:“善的意思是不做错事和不想去做错事”,“善”不仅仅是做自己愿意去做的事,同时也是别人欲望他去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