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元前509年罗马建立共和政体至公元前30年罗马确立帝制,史称罗马的共和时期。这一时期又分为共和早期(公元前509年—前3世纪)和共和晚期(公元前3世纪—前30年)两个阶段。
共和早期,贵族直接掌握政权后,不仅享有经济上的特权(如占用公有土地),而且垄断了一切政治、宗教上的重要职位,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完全排他性的等级。这样就造成贵族和平民等级界限森严,在政治和社会方面的权利不平等,导致平民与贵族的矛盾与斗争日益尖锐起来。平民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存权利,在经济上,围绕着争取土地和取消债务奴役制问题展开斗争;在政治上,强烈要求提高平民的地位,保障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并与贵族平等地参与政权,结束贵族独揽大权的局面。平民与贵族斗争得到的初步成果是于公元前471年获得创设平民议会和选举保民官的权利。平民议会由保民官召开,参加者只有平民。在平民议会上选举保民官和平民市政厅,也审理一些案件。起初,平民议会通过的决议只对平民有效。后经过长期而复杂的斗争,于公元前287年以后,平民议会获得了独立立法的资格,其决议可不经元老院批准就成为法律。保民官的人身不可侵犯,其职责是保护平民的利益,对贵族高级官员损害平民利益的行为,乃至国家机关违反平民利益的法案和决定可行使否决权。但直到公元前5世纪中叶,罗马实行的仍是习惯法,因循先例,没有成文规定。习惯法的规范比较含糊,对法律的解释权和司法审判权掌握在贵族官员手中,他们时常滥用职权欺压平民。通过平民长期斗争,公元前451年—前450年,罗马才制定了成文法,即《十二铜表法》。[11]这部法典严格维护私有财产,保护贵族的利益。但因法律已编成明确条文,量刑定罪以此为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的司法专横。此后,平民的进一步斗争取得了重大的成果。公元前367年通过了著名的《李锡尼乌斯—绥克斯图斯法案》,平民获得担任国家最高官职的权力[12],而绥克斯图斯本人在公元前366年当选为第一个平民出身的执政官。其他官职也对平民陆续开放。公元前326年通过了《波提利乌斯法案》,该法案禁止以人身抵债,废除了债务奴役制[13],划清了自由民和奴隶之间的界线,开创了罗马奴隶主不再奴役本国公民,而是奴役外籍奴隶的道路。但罗马共和早期的奴隶制还处于低级阶段,由于主要的生产形式是小农经济,奴隶用在生产部门所占的比重不大。这一时期罗马的经济主要是农业和畜牧业,手工业和商业还不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