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公房
公房房改房公房承租权1.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该房的承租权,离婚时承租权由该方继续享有2.婚前一方已经取得公房的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该房承租权仍应归该一方享有,另一方按照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权,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新的房屋承租权,由于新承租权是基于原承租权而取得的,仍然属于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5.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6.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使用权归双方共有1.个人婚前购买的公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一方婚前财产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婚前承租或婚后承租的公房,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视为个人所有,如果房屋权属登记在夫妻名下,就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者婚后承租的公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夫妻双方对父母的债权处理律师解读 1.法院对公房承租权的处理方法。公房即公有房屋,当事人虽然没有所有权,但其享有的使用权包含经济价值,所以离婚时需要承租权进行分配。由于公房的租金一般非常便宜,所有当事人都想取得承租权。起诉后,夫妻双方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对公房的居住、使用以及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等问题进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只能就房屋的居住、使用(承租权)作出判决,而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判决。如果夫妻一方取得了公房的使用权,另一方取得经济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公房不像商品房一样可以上市,容易确定价值,所以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2.变更公房承租权的注意事项。夫妻一方作为公房承租人同意将房屋使用权变更给对方的,这时应当先征求一下出租人(一般是承租人的工作单位)的意见。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对于因离婚而导致的变更承租权的情况,不会予以阻拦或拒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接受承租权的一方没有公房所在城市的户口,往往没有办法完成变更手续。此时应当与对方签订一份房屋使用协议,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仍由对方作为承租人,但实际使用人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