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 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5 年4 月20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 月21 日下午对广告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进行了分组审议, 普遍认为, 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 建议进一步修改后, 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 月22 日上午召开会议, 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总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 修订草案是可行的, 同时, 提出以下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