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是不是在上司错怪了自己之后,都不要去申辩呢?也不可简单下这样的结论。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上述例子,便可发现,经理之所以如此责怪杜明,杜明之所以不能申辩,是因为事关经理自己本身。假如事情不是这样,那就另当别论了。这里,至少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事情与经理本人的工作没有直接联系,而只是涉及到一般工作,特别是与自己的责任直接相联系的话,则可以大胆地进行申辩。
其次,如果是一些十分重要的恶性事故,是某种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的事故,则不管怎么样,都应该据理为自己申辩。这里,已经不存在情面和技巧的问题。如果你仍然为顾全上司的面子而把苦果往自己肚子里吞,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第三,在涉及到触犯法律的事情时,也应该毫不客气地、实事求是地进行有力的申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还要为上司或某人掩饰,则只能是害了自己。而且,在法律面前,谁也不可能保护你,也不要寄希望于那些虚假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