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种特定行为的正当性提出质疑是一回事,对作为实践的实践之正当性提出质疑又是另外一回事。只有当伦理学发展进入第二阶段以后,这第二种类型的发问才可理解。如果社会拥有一种处于不断发展着的道德法典,那么经济、社会、政治或者人们心理境况的变化都可能对人们产生引导作用,使人们倾向于把现存的实践要么看作不必要的限制,要么视为危险的放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人们就会提出诸如“禁止妇女在公共场所吸烟是正当的吗?”“天黑以后禁止男女混浴不是更好吗?”每当人们提出这类问题时,实际上也就是在对整个实践规范提出质疑。这时,人们就可能要(记住伦理学的功能)根据对行为后果的估计来作出回答了——
答案(1)保留现存实践规范,
答案(2)采纳人们提出的替代性选择方案。
事实上,如果你有充分的理由设想,按建议改变的惟一结果是能避免一些现实中的灾难和不幸。那么,你也就有了确定而充足的理由去促成这些道德规范的改变。然而,在现实中,使人感兴趣的并不是那些从逻辑上就可以对结果的利害直接作出判断的实例,而是那些在有利的结果尚不确定时就被提出来的道德问题。这时,我们只能看到,伴随着道德的改变,会有某些有利的现象出现,或原来的不幸事件有所减少。这时,只是为了获得某种可能的利益,应该冒险投入多大的股本呢?对这个问题就只能由获利的信心来裁决了——若如此——人们又得诉求于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