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认识不单独是主体或客体的一个环节,而是它们相互之间的物质作用。因此,它既是客观的也是主观的。认识同客观相符合,因为认识的内容应当同客体一致。但在同时,认识同客体又不一致,因为它属于主体。认识是主观的,因为离开人和人类就没有认识,而只存在着物,然而它同时又不是主观的,因为它的对象是客观世界,它竭力从理论上掌握客观世界。
认识的这一复杂的辩证本性表现在反映的概念中。把认识理解为反映是早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的唯物主义就已经提出过的,但是只有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列宁才把认识论作为客观世界的现象、事物、过程在人的意识中的反映加以深刻和详尽的研究。列宁在反映论中把唯物主义原则同辩证法结合起来,这就为说明认识过程的复杂性,以及认识过程中主观和客观的相互联系,提供了可能性。
如果我们所指的是反映的最成熟形式——认识,那么,如何给反映下定义呢?反映是人的意识以一定形式,达到一定完满和精确程度地复制意识之外存在着的客体的能力。这个概念是以客观现实的事物、过程和其他形式是在人的意识之外和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唯物主义命题为出发点的。但是认识同事物本身是不一致的,而是对立的,如同意识同物质对立一样,这种对立并不意味着认识脱离客体,这只是它们联系、结合的一定形式。认识同客体不仅是对立的,同时也是一致的,因为认识是客体的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