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法人治理
在规范法人治理方面,《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要严格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明确董(理)事会、校长的职权分工。依法建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省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在此基础上,《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给予了细化和深化。比如,在加强民办高校监督管理方面,除了要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外,明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办学过程监控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民办高校的有关信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则提出了一系列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措施。如明确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出资人通过这一决策机构参与对学校的治理;明确了校长的职权范围,健全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监事制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则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比如,强调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构成,限定学校举办者代表的比例,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健全校长和领导班子的遴选和培养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