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状态之存在,只要没有任何欲求或抵抗(其满足或不满足或可由它们表现)发生在它们之前,它们就直接由客体引起和体验,这只是对著名的情感意志论的一种有力驳斥。这种驳斥对我们无效,因为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存在着爱与恨和始终存在于它们之中的兴趣,即一般的把握价值的注意力。兴趣始终一同规定着客体的观念事实,相反,由客体引起的快感或反感取决于这种兴趣的质和这种兴趣的爱或恨的本性。故在这些情况下,情感状态虽然并不取决于欲求和抵抗,但根据下述定理,则很可能取决于爱与恨的冲动:被爱的东西带给我们快感,被恨的东西带给我们反感;一旦我们的爱与恨先行变化,状态性情感的质也将一同变化。于是,对痛苦的爱甚至扬弃了在对痛苦的情感感觉上一切超过感觉度的东西,一切超过痛苦的煎熬、折磨、灼然和钻心的东西(即扬弃了痛苦的本来的“痛苦”),并将这一切转化为可以接受的。
状态情感以爱和恨为条件,故状态情感具有制约关系。有鉴于此,状态情感或者是被感知、设想和思考的对象与人的现存的爱和恨的方向之关系的标志,或者是在内在和外在地实现观念对象或感知对象上的、在爱与恨之中被给予的价值之时,分别这样或那样取得的成功和失败的关系之标志。只有从状态情感的这种制约关系出发,这些状态的无比丰富的多样性,才能在不同的个体、民众、种族所处的同样的环境条件下得到充分理解。在某个体验着的主体身上的兴趣之层级划分,和爱与恨的方向之实际建构,恰恰一开始就划定了主体可能具有的状态情感的活动空间。这些活动空间也随它们一同变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