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张某某、桂某某系原告施某某生父母,李某某系张某某表姐。
2013 年6 月3 日,经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收养登记后,施某某由李某某、施某某夫妇收养。2015 年4 月5 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某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正在审理期间。
2015 年4 月5 日,施某某由政府相关部门交由其生父母张某某、桂某某临时监护。
2015 年5 月5 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物证检验报告书,意见为:李某某、施某某办理收养关系时提交的《收养当事人无子女证明》上加盖的两枚印章与真实印章不一致。李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称施某某所受伤是其所致。
2015 年4 月3 日21 时15 分,徐某某在其新浪微博上(用户名为“朝廷半日闲”)发表如下内容(配原告施某某受伤的照片九张):“父母南京某区人,男童于6 岁合法收养,虐待行为自去年被校方发现,近日,班主任发现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寻求网络帮助。恳请媒体和大伙的协助。希望这个孩子通过我们的帮助可以脱离现在的困境。”之后又将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