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上诉与二审判决
李某某、唐某乙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唐某甲与李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的性质应属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财富中心房屋无论登记在何方名下,都应以唐某甲与李某某的有效婚内财产约定确定其归属。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财富中心房屋为李某某个人所有,不属于唐某甲遗产范围。
被上诉人唐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财富中心房屋的权属问题及其应否作为唐某甲的遗产予以继承。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解决该争议焦点的关键在于厘清以下三个子问题:第一,唐某甲与上诉人李某某于2010 年10 月2 日签订的《分居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上诉人李某某、唐某乙认为该协议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唐某甲与李某某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唐某认为该协议系以离婚为目的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本案中唐某甲与李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而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