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周代父子相继制与立贵原则的实践
西周时期的君位继承制度,以嫡长子继承制作为典范化的模式,并有与之相配套的宗法制度及其分封制度,因此西周时期的王位继承制度是十分规范的。依《史记·周本纪》所载,周代自武王立国,其中西周时期成、康、昭、穆、共(恭)、懿、夷、厉、宣、幽诸王,皆为父子相承制,只有共王和孝王为兄弟相及,而且孝王安插于其侄周懿王之后。东周春秋时代周王世系,桓、庄、釐、惠、襄、顷、定、简、灵、景、敬,也都是父子相传,只有平王与桓王是以祖孙相承,匡王与定王为兄弟相及。但周平王与桓王祖孙相承方式,是先王太子去世后为宗法制所认为是典范的继承方式。《礼记·檀弓上》曰:
公仪仲子之丧,檀弓免焉,仲子免其孙而立其子。檀弓曰:“何居?我未之前闻也!”趋而就子服伯子于门右。曰:“仲子舍其孙而立其子,何也?”伯子曰:“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也。昔者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孙腯而立衍也。夫仲子亦犹行古之道也。”子游问诸孔子,孔子曰:“否,立孙。”
鲁国公仪仲子死后,因嫡长子已死,便立其他的次子为继承人,这件事遭到檀弓的反对,而子服伯子却认为这样做合乎“古之道”。后来子游就这件事请教孔子,孔子认为应当立孙。陈澔《礼记集说·檀弓上》说:“適[嫡]子死,立適[嫡]孙为后,礼也。”依此可知周代的嫡长子制继承方式已把继承制度绝对化,先公先君死后,嫡长子已死,那么嫡孙一般情况下都比较幼小,立弟的方式是权宜之计。但这样的权宜之计也是为周礼所不容的。因为立弟这种例子一开头,便会引起一系列的恶性循环,因此孔子斩钉截铁地说:“否,立孙!”表现了周代嫡长嫡孙继承制的绝对化。《公羊传·隐公元年》也说:“桓幼而贵,隐长而卑……故凡隐之立。为桓立也。隐长又贤,何以不宜立?立適[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这就是说,在嫡子中立长子则不看他是否贤明,在众子中则看谁为贵为王后(或诸侯、卿大夫的正妻)的儿子,并不看重谁的年长。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为解决诸子纷争君位的矛盾:君位是先天决定的,谁为正妻之子且为长子便是将继位的储君,并不看谁更贤明有德;在正妻无子的情况下,在众庶子之中选立接班的君主,则看谁更年长,不用再比看贵贱与否和贵贱程度。总之,周代嫡长子继承制为了避免君位纷争,制定了一套有效的可实施操作的制度来安排决定君位继承人的人选,而不管储君人选本人的素质、才能及德行优劣,完全按既定的、机械的模式去操作运行。这样的继承制度虽然牺牲了在众子中选贤择才的优点,但确实保证了国家的稳定与安宁。西周春秋时代周王室的继承接班都是在和平的情况下平稳地过渡,减少了不必要的争夺与纷乱。从西周到战国时代,周共有30余王,大致皆依父死子继、嫡长相承的模式来传位接班,其嫡长继承制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