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伤标准》的主要内容
从内容来看,新的损伤鉴定标准提高了损伤门槛,取消了“脑震荡”这个名词;此外,鼻骨骨折、鼓膜穿孔、血尿从轻伤中删除,归为轻微伤,而按照旧标准这三项属于轻伤,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但按照新标准的后果是治安拘留或罚款。
旧的鉴定标准规范不明晰,轻伤与重伤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尤其是在轻伤害案件中,鉴定过程中很容易加入人为因素。比如在一些伤害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让对方赔钱,或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便想方设法把本不构成轻伤的轻微伤情鉴定成为轻伤。此外,许多受害人为获得较多的医药费赔偿,或加重对方的刑事责任,会故意隐瞒真情或夸大伤情,以取得有利的鉴定结论。
新标准充分考虑了医学发展成果,将CT、MRI等已在临床实践中普遍应用的技术方法应用于法医学伤情鉴定。新标准对于伤情鉴定的准则更加标准化、规范化,减少了适用标准的不确定性,使鉴定结论更客观、更合理,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伤情造假。
此外,长期以来,人们将人体损伤程度划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等级,但每个等级的实际伤情相差悬殊。比如按照旧标准同为重伤的“颅内血肿”和“植物人”,前者完全可以通过治疗康复,而后者却是永久性损伤。因此,在以前的鉴定实践中,为细化伤情,鉴定人往往应法院的要求在鉴定结论中注明“轻伤偏轻”“轻伤偏重”“重伤偏轻”“重伤偏重”。针对上述情况,新的损伤标准将损伤程度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五级标准,各级之间达到上下限存在衔接,普通皮肉痛苦不列入损伤评定范围。分级的细化既便于鉴定人操作,又对量刑规范化起到促进作用。比如“轻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旧标准,法官可以判3年,也可以在1年或半年中量刑。这让法官在量刑中难以拿捏,甚至导致司法腐败。而新标准将轻伤分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这就为法官提供了更明确的量刑依据,同时也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