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令中提到的“先降条约”,即大中祥符九年(1016)條例:“时估于旬假日,集行人定夺”。按照“条例”的规定,每旬的假日[45],官方召集市内行人共同商讨“定夺诸般物色见卖价”,并于“入旬一日”(如一日、十一日、二十一日)将商定物价牒送杂买务及相关机构[46],并将参与物价评估的“诸行户”姓名附于文簿中。不难看出,北宋三旬“时估”的评定及文簿备案,其实正是唐令“市司每行准货物时价为三等,十日为一簿,在市案记,季别各申本司”规定的“三贾均市”之制的继承和发展。在此过程中,行人的物价评估事实上起着引导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市司每旬完成物价评估并上报州郡仓曹、户曹后,州郡官员还要将当时物价定期将向中央尚书省申报,正所谓“季别各申本司”。64TAM29:94《唐五谷时估送尚书省案卷》(二)第5—7行:
这里“中台”即尚书省。同案卷(三)、(五)中还有“时估录申中台司元”“米粟时估以状录申东台”诸条。《旧唐书·高宗上》云:“龙朔二年二月,改京诸司及百官名:尚书省为中台,门下省为东台,中书省为西台。”[47]由此可见,当时的米粟时估案四月十一日付华州(的使者),送到了尚书省,从四月十一日这个时限看,似谷物价格每季送尚书户部。[48]又前引64TAM29:93《唐五谷时估送尚书省案卷》(一)第4—5行:“五谷时价以状录申[尚]书省户部听裁”,表明尚书户部有时还对各地的五谷时价予以裁决。这很容易使我们与中唐以后出现的“省估”联系起来。《通鉴》卷237元和三年(808)载:“天下留州、送使物,请一切用省估。”胡三省注曰:“省估者,都省所立价也。”[49]都省即尚书省,省估即尚书省制定的民户两税钱折纳绢帛等物时的比价,通常远低于初定两税时的绢帛价,又远高于时价。[50]尽管省估并不是实际的市场价格,但它的最终制定,应当与来自各地市司的旬估文簿及州郡汇总上报至省的相关文案不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