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机构由具有公认权威并在法律、国际贸易和各适用协定所设主题方面具有公认专门知识的人员组成。上诉机构的成员通常具有广泛的代表性。[11]
常设上诉机构由7人组成,其中1人担任主席,由成员选举决定。主席任期为一年,但经成员决定可连任一次。主席负责管理上诉机构的内部运作及成员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上诉机构成员首先由WTO各成员代表提名,然后由WTO总干事、DSB主席、总理事会主席、货物贸易理事会主席、服务贸易理事会主席和知识产权理事会主席联合提出建议名单,再由DSB正式任命。
2.上诉机构成员任期及审案
上诉机构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1次。但是,对于在《WTO协定》生效后即被任命的7人,其中有3人的任期是2年。名额一旦空缺,即应补足。但是如果被接替者任期未满,则接替者只在余下的时间任职。
上诉机构审理案件实行轮换制,按照上诉机构工作程序具体实施。按照轮换制分工,应考虑随意选择、不可预见及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一个上诉案件均由3人负责审理,其中1人经选举担任本案主席,负责协调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主持听证会和有关会议并协调起草上诉机构报告。对于案件的决定应完全由这3人作出,其他决定则由上诉机构集体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