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柏拉图自己的陈述,这就是他想要驳斥的理论。这是个关于某些行为的理论,而根据他自己的陈述,他不得不坚持的是关于同样一些行为的相反的理论。但是,如果我们的语言是准确的话,这些行为该如何指称?它们应该被称为正义的,也就是正当的行为,或者,它们应该被称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认为是正义的,也就是正当的行为?这里的区别尽管乍一看并不重要,但实际上是很关键的。以日常生活中不加置疑的态度,我们必定要么知道某些行为是正当的,要么不知道它们是正当的,而做了些别的事,对于那些事用“认为它们是正当的”来描述可能还差强人意。不可能有第三种情况,即在我们真诚地认为某事的情况下也就是知道某事。因为,正如柏拉图意识到的,真诚地认为某事并不等于知道某事,而发现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我们真诚地认为某事也并不等于发现我们知道某事。而且,当我们对那些我们在不加置疑的思想状况下进行的行为作所谓反思时,我们肯定会认为这个行为有一个确定的特征,而我们这么认为时,也就是在暗示,这个行为或者是知道某事,或者不是。因为我们必须认为这种态度或者是认为某事,或者是知道某事;如果我们认为它是认为某事,就意味着它不是知道某事,或者相反。事实上,不管我们如何认为这一行为,我们都必须二者择其一。现在,智者派清楚地表明这一不加置疑的态度是认为某事而不是知道某事;因为,说那些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知道是正当的行为事实上是不正当的,这毫无意义。所以他们的理论必须这样表达:那些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认为、因而并不知道其为正当的行为,事实上是不正当的。结果,既然柏拉图认为这个理论他应该驳斥,那么他的话的意思也就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认为、但不知道某些行为是正当的,在这个层面,他与智者派是一致的。因此,如果我们要准确地表述他所致力于解决的问题,我们就必须将它表述为不是指正义的行为,而是指那些他和其他人在日常生活中认为是正义的行为。
相关影视:韩国顶级惊艳的电视剧